责任单位、责任人、核准依据
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股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负全面责任,股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等审批责任人为股长、副股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 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一)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
(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三)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09〕448 号)
(四)《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审核条件和服务内容、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工作时限
(一)服务对象为培养中专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
(二)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分别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及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审核、汇总,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学校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按程序呈报学籍电子注册文件。
(二)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按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时限上传学籍管理平台;在校生学年注册信息按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时限上传学籍管理平台;毕业生历电子注册信息需在签发毕业证书前上传学籍管理平台。
(三)学生信息修改需上报学校申请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学籍异动需呈报有关申请或备案报告。
(一)入学注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新生按程序通过“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进行入学注册,经审核合格后即取得正式学籍。新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由县教育局初审后交市教育局审核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籍档案管理。对经省系统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按注册学籍号,设立书面及电子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
(三)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学校要加强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留级、开除等学生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的日常管理,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备查,并于每月底及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每月1-3日,市教育局须汇总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四)毕业、结业和肄业。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按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予以毕业。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应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经学校考核合格,修满毕业学分后,经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但已经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发给肄业证明,并注明肄业年限。
(五)毕业生电子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将毕业生基础信息经县教育局初审后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注册基础信息的审核汇总,上报省教育厅核定,由省教育厅生成毕业生电子注册号。
(六)毕业证书。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加盖毕业学校印鉴、校长印鉴,照片压盖毕业学校钢印,填写省教育厅统一编排的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号,注明毕业证书查询网址。毕业生注册信息在湖南教育网(http://www.hnedu.cn) 上公布后,毕业证书方为有效。
(一)新生入学电子注册报盘时间为:春季招生每年4月15日前,秋季招生每年10 月30日前。
(二)毕业生电子注册报盘时间为:春季招生毕业生每年3月1日前,秋季招生毕业生每年6月1日前。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一)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建立完善会议制度。股室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签名。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邵阳教育网(http://www.sysedu.gov.cn/)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 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股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廉政风险点
学籍管理负责人和承办人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
十一、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和政策。
(二)切实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的业务水平和廉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