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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属单位建设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运行依据、工作责任范围

    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计财股

    二、责任人

    承办人AB角、分管副局长、股长

    三、权力运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各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其他法规。

    四、工作责任范围

        负责教育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维修)的管理指导工作,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方案评审、设计、投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的管理指导及预决算初审。

    基建项目管理审批制度

    五、基建项目管理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

    根据教育局长期发展规划及学校特色发展规划,结合轻重缓急,建立基建维修项目库,只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备选立项。

    ()项目设计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方案设计,设计初步图纸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项目采购

    直属单位估算在5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批文和施工图纸经批准后,进入政府采购流程。项目预算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审计部门核定。项目审计后资金大于50万元,在招标前需由建设单位报教育局纪委。

    ()项目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过程中,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和验收标准督查检查。

    ()竣工验收和决算

    项目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须有主管部门参入。项目决算必须有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六、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科务会制度。科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受理的。

    1.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核通过的。

    2.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7.其他过错行为的。

    ()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廉政风险点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项目不按规定立项和招标,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或挂靠施工企业,或以围标方式不正当地取得中标权,在政府采购中以低价恶意中标,然后施工过程中以各种不正当方式提高造价。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建成伪劣工程。

    ()收受施工方贿赂,不按招标文件验收。

    九、防范措施

        (一)严格按教育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各种规定中的立项和招标规定实行,一经发现,责令建设单位停止项目实施,补办手续,同时要求写出情况说明报主管部门。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采购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公司仔细核查投标单位资质,杜绝挂靠,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要求评委仔细审查,避免围标或恶意低价中标。

        ()较大型的基建维修项目,严格要求实行项目监理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加强责任意识宣传,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工程项目。

        ()加强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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