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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责任人、行政权力行使依据

    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审计股

    二、责任人

    审计股实行股长负责制,股长主持审计股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工作负全面责任,股内其他同志按照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责任人为股长及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角、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行政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四)《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5号令《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运行范围、主要内容、基本程序

    四、运行范围

    教育系统涉及财经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股室的行政负责人及教育系统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任职届满,任职期间或因工作调动(含教育系统内部调整)、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中止原任职务的;教育部门党委行政决定和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确定的其他经济责任人员。

    五、主要内容

    ()行政负责人审计内容

    1.综合部分

    1)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本单位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教育系统配置各种资产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2)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3)任期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4)本单位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问题;

    5)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6)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2.部门负责人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审计的内容:

    1)财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

    a、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b、各项经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经费收入等问题;

    c、各项经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使用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d、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支票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购买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2)基建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

    a、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善、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b、基建项目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预算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法定代表人审计内容

    1.是否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事业指标、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2.单位经济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管理行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以及盈亏(结余)状况,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3.单位是否照章纳税;

    4.管理决策的成效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管理状况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六、基本程序

    1.审计准备阶段

    (1)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

       2)审前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相关情况;

       3)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发出审计通知书。

    2.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进点工作会议;

    2)离任者述职,中层干部、财会人员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

    3)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终结阶段

    1)召开审计组成员会,汇总审计情况;

    2)撰写审计报告;

    3)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报告初稿;

    4)征求意见,10天后下达审计报告;

    (5)后续审计;

        (6)整理审计档案。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七、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的三级复核。先由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再由审计机构复核,最后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

    ()股室内部对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八、责任追究

    ()过错责任内容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他过错行为的。

    ()责任主体认定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审计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追究形式

    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

    在审计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收受被审单位贿赂,隐瞒存在的问题。泄露被审单位财务机密,在审计报告中不能客观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能如期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十、防范措施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审计程序,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二)明确责任范围。

     ()审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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