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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责任单位、责任人、行政权力行使依据

    一、责任单位

    教育局审计股

    二、责任人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审计部门负责人、主管审计工作的副局长

    三、行政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九)《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十)《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十一)省建委颁发的有关预算定额及相应的取费标准和县市区本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调差文件

    运行范围、审计内容、基本程序

    四、运行范围

    教育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与基建、维修项目相关的单位、个人,教育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凡教育系统使用国家和地方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在开工前向审计股报送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及施工许可的有关资料,接受审计监督。凡未经开工前审计的,不得擅自开工;凡未经预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预付款在决算审计之前不得超过该工程预算金额的70%

    审计机构应对项目投资经济活动从开始至竣工验收决算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

    五、审计内容

    ()审计机构对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6.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审计机构在开工前审计时,应要求各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注明以下条款施工单位保证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报价全面真实;同时同意对报审金额超出审定金额(总价包干工程,只以变更部分为基数)5%以上部分,按核减额的10%计提审计费用,从施工方的工程款中扣交。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造价审计:1)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a、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b、分项工程定额选套是否恰当;c、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d、设备、材料的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直,采购是否规划,价格是否真实、合理;e、施工签证是否真实、合理;f、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准确,利润率、税率是否超过规定。应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的内容:a、分部分项工程;b、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c、变更审计的工程项目;d、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e、交付使用的资产;f、预留的尾工工程;g、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如隐蔽工程)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a、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b、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c、施工用料发生变化;d、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e、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f、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g、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h、计划外工程项目。签证应由建设单位两名及两名以上人员现场进行。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合法、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高估冒算,虚列支出的问题;

    5.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六、基本程序

    ()审计准备阶段

    1.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开工前一个月,向教育局审计股书面报送建设项目预算审计资料及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报表和资料;

    2.教育局审计股根据建设项目预算审计资料及申报表立项,并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总投资额拟定审计方案;

    3.根据审计方案确定审计人员,视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安排开工前预算审计、预概算审计和决算审计,并会同基建等部门对标底和最高限价进行审计。

    ()审计实施阶段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审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预审、初审、定审意见;

    6.对定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审计结论;

    7.根据审计结论由审计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签定审计验证定案表;

    8.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审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审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在审计验证定案表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审计机构在上报审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审计终结阶段

    1.根据审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出具审计报告(财政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审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审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审计项目档案。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七、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的三级复核。先由工程造价师主审,再由工程造价员复审,最后由审计机构核签。

    ()股室内部对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八、责任追究

    ()过错责任内容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5.其他过错行为的。

    () 责任主体认定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审计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股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股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追究形式

    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

    在审计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收受施工单位的贿赂,违反建设项目审计程序,高估冒算,现场踏勘、核查、取证走过场,影响审计结论。

    十、防范措施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审计程序,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二)明确责任范围。

       ()审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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