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责任人、权力运行依据
一、责任单位
邵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督导室实行主任督学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督学主持室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室工作负全面责任,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责任人为主任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 由B角承担。
(一)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
(三)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
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2014年—2020年)》的通知
督导评估对象、督导评估程序
督导评估对象为十二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从2014年起至2020年,省人民政府将按规划完成我市所有县(市、区)第三轮督导评估任务。省评之前,市人民政府对当年受评县(市区)进行初评。各县市区接受省政府督导评估的时间为:2015年双清区,2016年北塔区,2017年大祥区、邵东县,2018年绥宁县、新宁县、武冈市,隆回县,2019年洞口县、新邵县、邵阳县、城步苗族自治县。
见《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2014年—2020年)》(湘政教督〔2013〕4号)。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廉政风险点、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室务会制度,重大事项由室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五)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室内人员和聘请的督学及督导评估专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室内人员和聘请的督学及督导评估专家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室内或评估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 追究形式
1.科级及以下有关责任人或督学、评估专家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副县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督导评估考核过程中,受外界因素的干扰或收受督导评估考核对象的贿赂,泄露督导评估考核机密,违反督导评估考核程序规定。在评估记分时不坚持标准,掺杂感情成分,凭自己的主观臆断给被督导单位定性或记分。
(二)汇总督导评估考核结果时,受外界因素干扰或收受督导评估考核对象贿赂,不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隐瞒或虚构事实。
(一)严格执行《湖南省教育督导人员行为规范》;
(二)加强自查自纠。